关于印发《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0日 10:59 浏览:


浙工贸院〔2020〕65 号


关于印发《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二级单位: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22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充分激发学院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关于在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试点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国科金发计〔2019〕7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号)、《关于开展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温科发〔2020〕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2020年起获批资助的、项目主管部门明确纳入的“包干制”改革试点的项目,以下简称“包干制”项目。

第三条 按照“规矩在先、责任自负、能放则放、该简则简、科学合理、违规必究”原则,强化“包干制”项目诚信管理,确保改革有助于优化科研环境、有利于科研工作者高质量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包干制”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需签署经费使用承诺书,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包干制”项目经费严禁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用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要求的行为,严禁用于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承诺书具体见附件。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包干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主调整项目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所有调整内容需经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支出和使用负责。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包干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支出支和其他合理支出。

项目管理费是指用于补偿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有关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外来经费的5%。

项目绩效支出是指主要用于激发科研人员工作热情,支付给项目研发团队中校内在编在岗人员的激励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激励费支出不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管理。

调研费在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开支,外出调研需在OA系统办理公出审批手续,凭公出证明、使用交通工具票据等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上述各项支出除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外,其余用途经费无额度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主决定使用。

第七条 经费使用额度在1万元及以下的“包干制”项目经费支出内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报销,报销经费使用内容提交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科研处线上审核备案。经费支出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报销按学院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简化“包干制”项目科研仪器设备、耗材的采购程序,具体办法依照浙江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 “包干制”项目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如实提供项目验收(评审)申请书、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使用明细表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结题材料,由科研处组织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学院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条 “包干制”项目结题验收后,结余经费归项目组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组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退还结余经费。

第十一条 “包干制”项目终止或被撤销的,其处理办法按项目适用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或不接受项目监督检查的或项目执行不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加强对“包干制”项目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对“包干制”项目资金实行内审抽查或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的检查与监督,并积极配合各部门的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经费,存在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直接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个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