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贸院〔2019〕40 号
关于印发《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分院(系)、部门,二级单位: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学院四届七次教代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9 年 3 月 27 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 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 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学院科研层次和水平,特制定本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科研业绩实施量化管理,量化结果与利益(奖励、评先、晋升、个人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二条 纳入考核范围的人员包括学院本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部门中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双肩挑人员)的教职工。
第三条 纳入核算范围的科研业绩包括科研项目、学术论文、软件、专利、著作、科研成果奖、成果转化等。以上项目署名“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Zhejiang Industry & Trade Vocational College)”或“校内各级各类研究机构”,否则不予计分。
第四条 科研工作业绩考核计分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及其附件《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计分标准》、《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及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计分实施细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作品奖励计分标准》等计算出的科研奖励分可计算为科研工作量分。科研奖励文件规定之外的科研业绩计分标准见第三章。
第二章 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 科研工作业绩年度定额(基本工作量)
考核对象定额科研工作量如下:
级别 类型 |
正高级 |
副高 |
中级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含博士) |
九 |
十 |
专任教师 |
5 |
4.5 |
4 |
3 |
2.5 |
2 |
1.5 |
1 |
1 |
专职研究人员 |
20 |
18 |
16 |
12 |
10 |
8 |
5 |
4 |
3 |
科研机构中兼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 |
10 |
9 |
8 |
6 |
5 |
4 |
2.5 |
2 |
2 |
科研—教学人员 |
12.5 |
11.5 |
10 |
7.5 |
6.5 |
5 |
3 |
2.5 |
2 |
注:(1)专职科研人员系指按岗位职责规定在我院各科研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任教师转专职科研人员)
(2)科研机构中兼任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系指在科研机构中有科研任务,兼有实验室管理与建设等实行行政坐班制并根据行政目标管理按月接受行政考核的科研人员。专职科研人员中到校未满2年的科研人员亦按此类人员规定工作量进行考核。
(3)专任教师系指按岗位职责规定为在我院各教学单位中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学院专职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的教职工按此人员类别考核。
(4)科研—教学人员系指经申请获批在我院各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兼有教学任务的人员,其每年在完成相应职称专任教师50%教学工作量的同时,还应完成相应职称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5)博士学位人员在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额科研工作量考核标准考核。
第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需坐班的行政管理人员(二级分院系主任除外),其科研基本工作量,分别以相应级别教师的50%计算。
第七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及聘任在管理岗位的教职工不作科研基本工作量定额要求。
第八条 当年教学质量考核两次评为A、B等的专任教师可按低一级别科研工作量要求进行考核.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降低科研工作量要求的由个人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审核,科研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酌情处理。
第十条 当学历与职称发生变化时,在取得学历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次年按变化后的科研定额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考核与奖励
第十一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浙工贸院〔2019〕39号)文件规定之外的科研业绩,即计科研工作量分但不计科研奖励的内容,具体如下:
1.论文:
①发表在省部级以下报纸上的理论性文章,计0.5分。
②除奖励项外的其他国内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非科普刊物)论文,计0.5分。
③我院教师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期间、访问学者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署名方式为双单位且第一单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或博士后工作单位或访学单位,第二单位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的。
2.教材:正式出版省级以下普通教材,每万字计0.2分。
3.项目:院级课题,计1-2分。
4.科研获奖:院级科研成果奖,计0.5-2分其他事先规定的项目、成果等。
5.艺术作品获奖:由单位承担参展费用,以个人名义参加艺术作品展并获奖的,计0.3-8分。
6.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推广:带科研成果参展市级及以下各类政府部门举办的科研成果拍卖会、推介会、科技博览会、科研成果交易会等,计0.5-1分。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
级别、计分(单位:分) |
论文 |
发表在省部级以下报纸上的理论文章 |
0.5/篇 |
除奖励项外的其他国内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非科普刊物)论文 |
0.5/篇 |
教材 |
正式出版省级以下普通教材 |
每万字计0.2分 |
科研项目 |
学院重点 |
2 |
学院一般 |
1 |
科研获奖 |
院级成果奖 |
一等奖 |
2 |
二等奖 |
1 |
三等奖 |
0.5 |
知识产权及成果推广 |
市级(市人民政府主办) |
1 |
市级以下(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属机关单位) |
0.5 |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作品参展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
级别 参赛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四等奖 优秀奖 |
文化部、全国美协、国家工信部、全国工艺美术协会主办的全国年度美术展或工艺美术展 |
8 |
4 |
2 |
1 |
省文化厅、省美协、省经信委、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主办的全省年度美术展或工艺美术展 |
4 |
2 |
1 |
0.5 |
市文化局、市美协、市经信委、市工艺美术行业办会主办的全市美术展或工艺美术展 |
1.5 |
1 |
0.5 |
- |
除以上主办方外的其他正规非政府机构组织的个人参展成果 |
1 |
0.6 |
0.3 |
- |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量绩效评价办法
1.达到本年度科研工作量基本标准者,年度科研考核为合格;达不到本年度科研工作量基本标准者,年度科研工作考核为不合格。
2.连续二个年度或以上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年限延长一年,专职科研人员连续二个年度或以上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调离科研岗位。
3.所有科研工作量均可纳入教师个人考核中的科研工作绩效评价。
4.根据《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修订)》(浙工贸院〔2019〕39号)规定,对精品科研成果进行奖励,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工作量超额的,不再重复发放科研奖励。
5.对科研人员(含科研机构兼行政工作的研究人员及兼教学工作的人员)在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后对其超额完成科研基本工作量进行奖励。
6.教职工个人科研工作考核与目标考核奖励挂钩,科研人员(含科研机构兼行政工作研究人员及兼教学工作人员)其年度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扣除2000元,其他教职工个人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目标考核奖扣除1000元。
第十三条 表彰科研工作优秀个人和集体
1.个人:在年度科研工作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分专业技术职务段,区分社科与自然科学,按照科研工作量分值超出规定工作量的前若干名教职工(含不进行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的人员,但评优时也按职称减去规定工作量)将授予“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分院(系)年度科研工作量考核
每年在二级学院中评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年度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二级学院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位居全校前列,其计算方法为:二级学院年度科研工作量相对分值=当年超额科研工作量/当年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总额;
(2)部门科研考核合格人数与考核对象人数百分比达到80%;
(3)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科研活动,包括由校内外组织的各类学术讲座、科研培训讲座、成果交易展、科普宣传活动等。
(4)科研考核、成果奖励、项目经费进展等信息公开及时有序。
第十四条 需特别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由学术委员会提请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每两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选一批优秀科研成果,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工作量分必须在其申报材料的署名范围内进行划分,由负责人或第一完成人报请分配方案,严禁给未参与项目的人员分配科研工作量分。
第十六条 项目成员变更必须在项目进行中期报科研处审核方能修改,年终科研业绩申报期间不予做成员修改。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经查证属于剽窃或弄虚作假者,该成果以0分计,并作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研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因特殊原因未能列入本年度考核的科研成果(不含项目),可转入下一学年度的考核。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教职工经申请批准后实施两年度考核,考核工作量要求累加。
第十九条 年度科研汇总时以科研成果档案存档文件(包括科研项目、成果、合同等)和科研工作量登记要求为准,资料不全的科研成果当年不计科研业绩。
第二十条 教职工科研工作考核结果由科研处及二级分院通过内网、宣传栏等载体进行信息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