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工贸院〔2019〕53号
关于印发《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促进师生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分院(系)、部门,二级单位: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促进师生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现已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9年4月11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促进师生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修订)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资助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范围:系指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本院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在科学技术研究中,取得有新见解的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知识产权以及技术基础、科技管理等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的目标应当有利于经济、社会效益的提升,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即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高新产业与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及所属各科研机构的在职职工、在读学生、聘用人员。
第二章 科技成果权属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属学院。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任务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项目或横项项目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通过自选项目、自筹经费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履行由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
(三)退休、辞职、调离、毕业、退学的,其在我单位承担相应职务工作、学习或与我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上述“利用学院物质和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院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等。
第五条 在科研工作进行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及时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保密技术若符合专利申请规定的应申请保密专利;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价值的技术秘密,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第六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相关的商业信息属学院所有。有关人员对其均负有保密义务,应按学院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研发,合同中必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以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其评价指标体系应包括技术水平指标和应用价值指标。技术水平指标应以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开发难度等为主要内容;应用价值指标应以技术成熟性、技术适应性、应用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投入产出比和潜在市场经济价值等为主要内容。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三)专业检测机构评价:指依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设立的国家级、省(部委)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经专业检测的科技成果,由检测机构出具测试证明和评价结论,必要时可聘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进行咨询、评议。
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组织
(一)科技成果鉴定由院级及以上科研部门组织,可选择具有资质或由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推荐的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机构参与科技成果鉴定;
(二)对应聘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四章 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应当登记范围
(一)有财政投入的各级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各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
(三)申请各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
第十二条 除申请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外,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涉及到成果登记中介机构责任的,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处理。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暴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科技成果评奖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必须履行结题、鉴定、评审程序后,才能视为科研成果。院科研项目有单位应用经济效益证明、正式发布的成果(核心期刊论文、国家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研究报告、应用软件被县级以上部门采纳使用等)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可免于评审和鉴定。
第十六条 科研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经登记归档后的成果才可以申报各级奖励。师生职务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均为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负责人为第一完成人。学院科研成果要登记在我院科研系统内,多人合作成果,由成果负责人负责登记。
第十七条 申报院外科技奖励的成果,按照院外不同奖项的申报条件由科研处组织申报。申报的成果必须是经技术鉴定后,技术资料已经归档的成果。原则上,至少进行了一年以上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 院科研成果奖由科研处组织评审,院科研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未完成的项目和有争议未解决的项目,均不予评奖,研成果奖奖励证书属项目集体。被评为院科研成果一等奖的项目,科研处优先推荐院外成果奖申报,其它奖项的项目也均可参加正规院外评奖。
第六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九条 转让科研成果,必须为用户负责,凡是技术上不成熟,不能复制的成果,不得向外转移。向外转让成果的工作,对外必须由科研处在申请专利或成果登记后统一组织,必要时可征求学院法律顾问意见,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对外签订科研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否则,所签合同无效,造成学院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为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设立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科研成果转让工作,必须由受过法律训练的人员负责或有法律顾问参加。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项目完成小组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在项目投产成功后5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成果完成人及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鼓励和吸引国内外科技人员通过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以及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参与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为加快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的转让或许可,转让费由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到技术市场交易所挂牌交易。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凡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三条 转让费不得低于学院投入(包括用于该项目的各类科研经费、场地、设备、人员工资等)。以技术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就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转让净收入(除必要的转让支出、成本外)按学院30%、项目组成员70%的比例分配,如通过中介机构促成转让的,则在扣除中介转让费后的净收入中进行分配。学院成本除评估费外按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5000元/项,外观及软著2000元/项计。学院收益部分投入到学院科研管理经费中,以使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和技术转移之间形成良好的循环。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的70%的净收益由项目组自行分配,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分配额的50%。技术转让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纠纷,按管理费分配比例分摊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使用费由双方约定或经专业机构评估,不得低于学校投入;普通实施许可按技术开发项目办理。上述经费收入列入横向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为学院的职务发明、软件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进行中介服务而引入资金,组建成高新技术企业的非学院专职管理人员,可以获得最大不超过知识产权所占资本总额的35%的股权作为中介服务费用,凡向社会成功推介校内成果的非专职管理人员,可获得成交金额的10%作为中介服务费用。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学院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组占学院股份收益的比例由学院与项目组协商。
第二十八条 鼓励教师参与校内外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可按每次实际到款的10%作为项目的特支费,用于外聘研究人员、工作人员的助研费和研究中的专家咨询费。平台建设项目不收取管理费。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可在项目预算书中设立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引进和外聘高层次人才。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可利用节假日及工作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应以不影响专业本职工作为前提。对于那些拒不接受院(系)工作安排,长期不参加院系活动及政治业务学习、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影响工作质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均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得侵害学院的知识产权及学院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科研人员在企业任兼职专家,企业与学院签约,由学院介绍并派出,则该专家需向学院交纳管理费(16%),学院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企业未经学院同意私下聘任学院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则学院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四)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社会学等软科研成果得到有关领导批示、给予充分肯定的、被决策部门应用采纳、作为决策参考的项目取得社会效益和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形成专著或在重要期刊发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良好反响的均视为已经转化。
第三十一条 科技职务发明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该项职务发明的,必须与学院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约定学院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份权或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以技术转让方式给予学院的技术转让费。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办理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手续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源程序)等交回原单位,否则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补助专利申请、审查、维持等项目开支。
第七章 科技成果奖惩
第三十四条 科研成果转让使用科技部制定的技术转让标准格式合同文本,并填写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审批表。合同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名义签订,经科研处审查登记并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申请奖励中,不得弄虚作假,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取消其科研成果;对已获得奖励的项目,报请有关部门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其行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以处分,造成学院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因技术开发和转让行为不当而严重影响教学、科研、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学院将追究所在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此给学院造成损失(经济、名誉等)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利用学院的经费、成果、资料、设备、场地、材料等进行技术交易而又逃避管理、不申报登记的,责令其停办并没收其全部所得,给予当事人行政及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团体及个人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将学院职务技术成果私自向外转让,否则一经查实,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直接当事人自负,并追回全部个人所得。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