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9日 14:55 浏览:

浙工贸院[2014]23号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各院系(部)、部门,二级单位: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管理,实现科研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使科研工作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加适应我院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院校的要求,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1 月 8 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我院科研工作的管理,实现科研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使科研工作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加适应我院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院校的要求,结合我院建设创新创业型高职院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科研工作是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院教育教学能力、社会服务能力以及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院科研工作担负着提高全院教学和科研水平、培养科研人才、提供科研成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重要任务。

第3条 科研工作必须坚持“政产学研市”相结合,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机统一,使教学、科研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必须坚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大力开展科技应用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使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科技开发、文化创新、人才培养的质量,建设一流水平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4条 科研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注意保守秘密。

第二章 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5条 学院科研工作实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主管院长对科研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决策,重大问题报学院行政办公会议决定。职能部门为学院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负责学院科研工作的日常管理,如科研计划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技术合同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管理、学术活动管理、科学协会管理、科研工作量考核等。

第6条 各二级分院(系部)及科研中心是学院科研工作的基础,对科研工作的开展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各二级分院(系部)确定一名系领导负责本部门的科研管理工作;系部科研负责人或科研中心主任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计划;协调本部门与科技管理中心及企业的有关联系,进行本部门科研工作的总结。

第7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各二级分院(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科研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及产学研相结合的咨询和指导。

第8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科研工作会议,研究和部署学院阶段性科研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各二级分院(系部)每学年召开一次科研工作会议,落实学院科研工作的有关要求,解决本部门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9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解决学院科研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要求见《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10条 科研计划编制与管理是科研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学院科研工作中长期规划应在主管院领导指导下,由科技管理中心牵头,各二级分院(系部)及科研中心共同研讨并负责完成。科技管理中心要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区域经济发展的方向,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制定,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审批。

第11条 在制定学院科研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过程中,要结合学院学科发展、专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应用技术研究和教育教学科研的关系,做到挖掘潜力、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

第12条 科技管理中心、各二级分院(系部)和科研中心应根据学院科研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制订本部门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修订,加强过程管理和实施总结。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13条 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遴选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14条 根据项目来源的不同,科研项目有纵向课题项目、横向课题项目和学院科研项目,学院科研项目包括教师创新创业项目和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第15条 纵向课题项目指国家基金委及有关部委、科技厅、省教育厅、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以及本省省级研究协会以基金、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

第16条 横向课题项目指接受企业、温州县级单位或其他地区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发研究、联合开发研究、科技成果转让、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开展技术服务等项目。

第17条 学院科研项目是指由学院每年投入专款资助并立项的课题,由学院教职人员、或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承担的项目研究,科技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管理。

第18条 课题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本组织,列入计划开题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一般应为项目负责人,全面承担课题实施、成果转化、以及课题经费使用等。

第19条 凡我院教职人员担任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主要成员或参与项目研究,应该纳入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范围。项目申请书、项目协议书、获准立项证明材料等应交科技管理中心备案,接受科技管理中心对项目的管理,否则,学院不给予各种资助、奖励和科研工作量认定,并在教师申报职称晋级或申报其他奖励中不予确认,也不予出示与项目相关的任何证明。

第20条 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必须先进行选题分析,开展调查研究和文献检索,了解所研究课题国内外研究的动向,明确所研究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分析课题研究的预期效果及研究条件等。学院鼓励和提倡跨学科、跨二级分院(系部)联合申报项目,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提高课题申报质量和成功率。

第21条 院科研项目应根据学院科研重点以及学科建设规划,由科技管理中心每年组织申报者按有关要求填写《院级科研项目申请书》,由二级分院(系部)或科研中心负责组织申报,科技管理中心汇总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正式立项下达。

第22条 横向课题项目由委托单位提出,并提供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经费或有关条件,由所属二级分院(系部)进行技术论证,科技管理中心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立项。

第23条 纵向课题项目由科技管理中心推选或二级分院(系部)与科技管理中心共同推选,申请者负责填写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院学术委员会评审,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科技管理中心统一上报有关部门,申报费用在科研专项经费中支付,一经获准立项,其它费用则在立项经费中支付。

第24条 用于专门支持引进人员开展科研的科研启动资金、用于专门支持科研平台建设的专项资金将以院级专项项目的方式下达,并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提出科研启动和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进度、经费安排等,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并接受所隶属的二级分院(系部)和科技管理中心的管理。

第25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下达或签章生效,应立即编制实施计划,按计划开展研究。研究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研究记录,及时向科技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26条 纵向课题项目、横向课题项目以及学院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见《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27条 各二级分院(系部)和科技管理中心要加强各级各类项目的过程管理,课题组要按照省科研信息公开制度执行科研信息公开,经二级分院(系部)审核后报科技管理中心。对未按计划进度执行的项目,必须如实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28条 纳入计划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必须按期保质完成。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立项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按课题申报、审批的程序申请调整、延期和撤销。

第29条 学院应对科研项目的实施采取信用管理。不能如期或按质完成各级科研项目的二级分院系部、科研中心以及项目课题组均受到影响。院级项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者,撤销或中止该项目。各级各类受撤题影响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导老师在下一年度内不得申报同类科研项目。

第四章 技术服务管理

第30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开展广泛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并通过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有效地拓展渠道,推动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全面提升。

第31条 各二级分院(系部)和科技管理中心对所开展的技术服务和技术支持进行规范管理,对服务成本进行核定,制定服务价格,对服务盈利所得可以给予奖励或提成。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32条 科研成果包括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及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大范围内的学术论文、著作、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报告、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

第33条 科研成果的管理包括成果的评审、鉴定和验收,以及成果的登记、推广应用、奖励、存档及保密。

第34条 院内科研成果鉴定机构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必要时可委托有关机构代为鉴定,或邀请5-7名同行专家成立鉴定或验收专家小组。专家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聘请,自行聘请的专家鉴定、评审或验收结果无效,其发生费用主要从课题经费中支付。院外科研成果鉴定按照省科研成果登记要求办理。

第35条 申请鉴定或评审的成果,要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二级分院(系部)或个人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研究报告、测试报告、用户证明等资料,科技管理中心审查后方可组织评审、鉴定或验收。

第36条 成果通过鉴定或评审后,申请者应及时将成果的全套材料(包括原始记录、声像资料、图片等)和鉴定资料整理后送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负责成果查阅,确保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受到保护。

第37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见《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38条 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条件)完成的成果,以及经学院管理的各级各类课题研究形成的成果,均为职务性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学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职务性成果,否则,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39条 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第40条 专利申请人所缴纳的各项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经费中支付。对于没有研究经费而确有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向科技管理中心申请贷款,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在学院科研专项经费中支付,专利实施后,在收取的转让费中作为成本扣除归还。

第41条 专利取得后,发明经过五年、实用新型经过三年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科技管理中心对此专利将不再续费支持,专利申请人可自行以课题经费或其他相关经费续费保留。

第42条 成果转让和专利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管理和分配。

第六章 学术交流管理

第43条 学术交流是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分院(系部)、科研中心及有关部门应重视学术交流活动,在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和科研成果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开展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44条 各系部及科研中心有职责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工作。每学期初各二级分院(系部)要将计划面向学生开设的各类讲座和学术报告汇总并报科技管理中心,科技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讲座和学术报告计划进行审议和审批,并及时反馈各二级分院(系部),各二级分院(系部)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科技管理中心负责过程管理。

第45条 鼓励在学院内举办相关领域、各种层级的学术研讨会,鼓励各二级分院(系部)聘请院外知名专家来院内开设讲座报告。各二级分院(系部)应将学术交流活动方案提前报送科技管理中心审核。

第46条 鼓励各二级分院(系部)、科研中心举办各种类型的院内学术研讨会、或全院性学术沙龙。各二级分院(系部)及科研中心定期召开学术研讨会或学术沙龙。

第47条 鼓励全院教职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进行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并最大程度地将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在学院内共享,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各项费用原则上由其所在课题组的课题经费支出,部分无课题经费的老师参加学术交流的经费由其所在各二级分院(系部)或科研中心支出。

第48条 鼓励教职员工积极拓展渠道,广泛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展开形式多样的合作,为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拓宽人才输送渠道、搭建高水平产学研合作平台、积极服务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做贡献。

第49条 科技管理中心应对大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组织工作由团委和大学生科协负责。大学生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材料应报科技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学术刊物管理

第50条 我院教师、学生应结合本人的科研工作实际发表学术研究、科学实践等方面的论文。教师、学生发表学术论文,需严格秉持学术道德,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严禁剽窃和抄袭,不得一稿多投,不得凭空捏造,作者文责自负,如发现有违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第八章 科研文档立卷归档

第51条 凡本院负责或参加研究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需按项目或专题立卷归档。

第52条 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计划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通知书、验收报告、成果等级证书等,其中涉及到技术图纸、设计资料、软件使用说明书、软件代码、成果使用转让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成果原件或照片、以及其他与本项目研究有直接关系且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53条 所有立卷归档文件必须完整、系统,科研项目资料归档实行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制,课题负责人从课题酝酿开始即应注意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材料的积累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54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55条 本条例由科技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