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科发〔2025〕7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30日
温州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创新温州建设、全力塑造发展新优势,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和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企业出题、政府助题、平台答题、车间验题、市场评价的科技攻关模式,完善以人才团队为核心、平台为载体、战略需求为牵引的有组织科研的实施机制,强化科技创新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项目是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应用而设立的项目,其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学与技术问题。
第三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遵循三个导向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技术原理、企业创新发展提出攻关问题,以真问题指引真方向,提出理论新方向,塑造企业发展新动能。
(二)坚持需求导向。聚焦产业发展关键共性需求,以需求倒逼技术攻关,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
(三)坚持绩效导向。聚焦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等研发全过程,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市科技项目要符合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与国家、省科技计划要求相衔接,与我市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相衔接,加快在重点关键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五条 联动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围绕需求凝练、任务布局、资源统筹、组织实施等构建起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市科技项目实施工作机制。
第二章 项目体系
第六条 市科技项目体系分为四类。
1.核心技术攻关项目。项目重点围绕电气、泵阀等特色优势产业、生命健康、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眼脑健康、低空经济、人工智能、数据安全、生物合成等未来产业领域,开展产业关键技术、企业核心技术、重大成果应用等研究,以服务产业创新发展,实现10到100的突破。
2.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项目。项目围绕原创性、引领性科学研究,重点支持省市一流学科、省双高计划专业群及国家重点临床专科等,聚焦产业发展的前沿问题和应用基础研究中的理论问题,有组织推进体系化、探索性应用基础研究,以支撑学科发展,实现0到1、1到10的突破。
3.软科学项目。项目围绕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战略规划、资源布局、产业创新、体制改革、政策法规、政府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以及重大事项实施方案研究、经济分析、重大项目论证等。
4.创新引导项目。项目围绕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创新组织方式,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专家等。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榜单),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实施人工智能+项目管理模式,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四)负责科技项目重大事项调整、项目终止和撤销等;
(五)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评价,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
(六)协调科技项目实施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是指有关市直部门、高校院所、县(市、区)科技局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管理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市科技项目,并按规定开展项目初审和推荐报送工作,审核市科技项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等;
(二)协助开展关键节点的考核、监督评估、总体验收、诚信管理、跟踪评价等工作;
(三)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市科技项目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完善本单位内控、科研、财务、诚信与伦理等管理制度;
(二)根据合同书要求,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完成目标和任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三)按照合同书约定,有效管理、使用和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四)规范管理及使用项目科研经费,单独建账,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五)及时报告科技项目重大进展、提交中期评估、验收等材料,按程序报批调整、备案或终止事项;
(六)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完成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做出遵守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书面承诺,加强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二)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负责;
(三)制定项目技术路线,安排研究任务分工,对实施进度和质量全面负责;
(四)按计划进度组织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及时做好市科技项目验收;
(五)协助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好监督检查等,按要求及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协助进行市科技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等工作,及时反馈成果应用绩效;
(七)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与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执业资格和实践经验,按规定程序参与科技项目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估、验收等,并对最终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实行专家回避、轮换和公开制度,通过诚信审查、提醒监督、抽查评估等方式,从严管理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据协议内容协助开展项目需求征集、榜单编制、项目受理、项目管理、成果登记、绩效评价等辅助性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对标战略科技任务,围绕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机制,向全社会征集产业共性技术、重大成果示范应用等技术需求,并组织开展需求论证,根据论证结果,梳理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十五条 在广泛征集、充分咨询论证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同行技术专家、行业产业部门、重大科创平台、专业协会、科技领军企业、最终用户(成果应用单位)、财务专家、创投机构等,探索运用AI+智能体的项目管理方式,按科技项目体系分类编制指南、榜单等,并明确科技项目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第十六条 市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担单位。申报单位一般应是在温州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非机构,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同一企业承担的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级及以上科创平台依托、建设单位可由不同负责人承担项目不超过2项。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全职人员或全时人员(在报告年度从事R&D活动的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90%及以上,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科技副总另行规定),且聘任时间覆盖项目实施期。
(三)预期绩效。应体现先进性、必要性,明确可量化、可考核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作为项目合同书签订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诚信。申报时有在研或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五)平台能级。根据市科技项目的不同分类,申报时对依托平台能级要求不同,在具体申报通知中另行规定。
(六)择优推荐。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自主实施科技项目规章制度,规范开展自主实施科技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市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市科技项目实施周期、补助比例等要求:
(一)实施期限。项目申报时,项目实施时间应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作出明确约定,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软科学项目一般不超过1年),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不超过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项目延长期内的管理按照实施期内执行。
(二)补助比例。鼓励地方、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社会资本等共同投入、协同攻关。企业承担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高于研发总经费的20%;高校科研院所(含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承担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50%。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50%。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主要采取线上申报形式。申报单位需按照申报通知提交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附件内容等,按时填报申报内容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归口管理单位需对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诺书、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项目负责人的诚信和在研项目承担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
第五章 评审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主要围绕项目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基础和能力、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取得预期成果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论证所需专家按照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技术专家应选取在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科研造诣,活跃在科研与生产一线,有责任心、敢担当的“小同行”专家。
第二十条 市科技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评估、立项建议、立项决策等。
项目评估:通过线上或线下评审方式确定项目初筛名单,再通过现场评审、集中答辩、实地考察等单一或多种方式确定项目入围名单。
立项建议:综合项目评估情况,提出拟立项建议。
立项决策:拟立项建议经行政决策后通过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排除异议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单位(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指标以及成果产出要求和转化义务等,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合同签订中涉及以财政资金新购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置评议。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主管部门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职责分级管理。
1.重大调整事项。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目标和绩效指标、预算调整等,应在项目实施期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2.重要调整事项。变更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延期等,应在项目实施期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3.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变更等一般调整性事项,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系统按要求自行调整,并报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实行中期评估制度,可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指标完成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项目下步实施意见以及经费安排建议,提请行政决策。未通过中期评估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并视情予以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视情况提出终止申请,或直接予以终止:
1.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2.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3.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继续实施的;
4.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5.逾期未提出验收评价申请,或逾期未完成验收评价工作;
6.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7.相关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其他可以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1.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研发成果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2.项目执行不力且未开展实质性研发工作,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3.因其他主观原因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的,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撤销的,按原渠道收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问责。
第七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财政支持的项目经费的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2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5%;
2.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
3.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5%。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经申请备案“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涉及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的财政经费使用可按照《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采用分期下达和一次性下达方式。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分二期下达资金,项目立项后,首期下达补助经费的60%,中期验收通过后下达剩余经费。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下达方式,软科学项目经费拨付方式按照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项目验收结果为“通过”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加强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和终止实施的科技项目,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和软科学项目由承担单位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报告,其他项目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按原渠道收回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以及未与自筹资金同比例使用的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温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如果调整变更,相应的财政科研补助经费也需按比例匹配调整。
第八章 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合同书中指标完成情况报告以及证明完成合同书指标的佐证材料等。逾期6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将予以终止。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项目须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进行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需通过温州“科企通”线上向项目组织验收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表);其中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明细表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应由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四)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实施绩效评价表;
2.项目研究成果(含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等),应按要求规范标注科技项目名称及编号;
3.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合同书约定的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书或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通过同行评议、用户评价等方式,对约定的绩效目标完成、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开展第三方测试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
(一)凡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按期完成合同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且预期性指标完成不低于60%的,给予“验收通过”结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验收不通过”结论:
1.未完成合同书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完成低于60%;
2.所提供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目标任务完成有效证明资料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重大事项的;
4.项目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
5.经整改后仍未完成目标和任务的。
(三)验收结果经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提供验收证书。
(四)承担单位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在结果公示期内,可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根据申诉内容决定是否再次组织专家开展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维持或者修改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评价提交的成果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取得且与项目直接相关,并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推动科技成果应登尽登,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成果应标明项目立项编号以及受温州市科技项目资助情况等。不得将同一成果重复用于不同的温州市科技项目的验收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内,承担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线填报后续研究进展等绩效。绩效填报作为其他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
鼓励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要应验尽验。通过市级及以上概念验证中心验证的,可支持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验证结果作为市科技项目立项的重要条件。
第九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对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用基础研究(基础研究)项目、软科学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科技成果,如论文、专利等;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标志性成果,如成果转化应用、产业(车间)采纳应用、市场评价等。
第三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强化科研诚信评价,严肃查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对科技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科技项目的监督评估工作,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督评估机制,健全完善科技管理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所推荐项目实施过程的日常监管,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已勤勉尽职,但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及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合同书约定目标的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议确认的,可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委、市政府或上级部门部署的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采用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创新引导项目的申报、立项、资金拨付、管理等另行制定;探索实施创新联合体、首席科学家等创新组织方式实施的科技项目,相关管理文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之前立项的市科技项目,按原有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