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科创办〔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0日 10:35 浏览:

各地科创委(科技强县<市、区>领导小组),在温各高校科研院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坚持、巩固、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我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始终走在全省前列,现将《温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代章)

2024年9月11日


温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巩固、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根据《关于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走深走实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3〕67号)、《浙江省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走深走实五年发展规划(2023—2027年)》(省科领〔2024〕1号)、《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科技特派员制度走深走实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的实施意见〉落实方案的通知》(市委科创办〔2024〕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加快推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聚焦“三农”事业发展需要,坚持人才下沉、科技下乡,传播先进技术、培育富民产业,为奋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包括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职责、管理、保障等有关内容。

第二章    

第四条 选派来源。科技特派员主要从涉农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选派,并可向全市所有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拓展。符合条件的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驻镇村规划师团队、农技人员、助理科技特派员等可纳入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

第五条 选派领域。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应契合乡镇特色产业发展需要,主要包括农业农村、医疗卫生、环境整治、文旅规划、农工交叉、农业电商等乡村振兴相关领域。

第六条 选派要求。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应热心“三农”工作,志愿到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身体健康,作风踏实,具有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个人科技特派员优先选派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每轮派驻时间为2年。团队科技特派员由10名以上科技人员组成,团队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构成涵盖产业链各环节并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每轮派驻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选派机制。科技特派员选派坚持“自主申请、双向选择、择优选派”的市场化选派原则,通过线上智能系统科学匹配基层科技需求和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并参考科技特派员、县(市、区)科技部门、派出单位、派驻单位、派驻地区企业农户等多方面意见,将专业对口的优秀科技特派员选派到基层一线。择优确定的科技特派员名单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发文予以立项认定。科技特派员可连选续派,如特殊原因需终止或调整科技特派员,应当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派出单位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备案。

第三章    

第八条  涉及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及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我市范围内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工作,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科技服务需求征集、市级科技特派员选派立项、任期考核、评价推优、培训交流及宣传报道等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科技特派员相关工作。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需求征集与报送、项目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科技服务及宣传报道、工作记录及月报审核等工作。协调解决科技特派员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协助市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任期考核、绩效评价、评优推荐等工作。负责县级科技特派员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县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党建联盟、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中心等平台载体建设,牵头开展科技特派员共同富裕帮扶团等系列助农惠民活动。

(三)派出单位的主要职责。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科技特派员推荐工作。给予科技特派员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列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做好本单位市科技特派员的项目实施、经费管理、培训交流及工作总结,开展典型事迹、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任期考核、绩效评价、工作记录及月报审核等工作。

(四)派驻单位的主要职责。科技特派员派驻的乡镇(街道)政府为派驻单位,负责提出本地技术服务需求和科技特派员需求,做好派驻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衔接,组织科技特派员线上线下培训交流等各类活动,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任期考核、绩效评价、工作记录及月报审核等工作。协助做好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党建联盟、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中心等平台载体建设。

(五)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科技特派员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战略规划和咨询。加强调查研究,帮助地方制定和完善科技支撑区域特色主导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的各类战略规划,参与派驻地科技项目研究和咨询。

2.技术服务和研发。通过远程咨询、现场指导等方式,协助服务对象解决现实科技难题。围绕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有针对性地导入各类创新要素,申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开展科研攻关和产品研发。

3.成果转化和示范。加快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在农业领域的转移转化和先进成熟适用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动育成农业新品种在基层一线示范推广,引导科研人员将论文写在大地上。积极参与建设各类科技示范基地、农业科技园区等,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科技现代化应用场景。

4.产业培育和提升。推动区域科技发展与地方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全链条升级、全产业提升。创办领办协办科技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与基层经营主体结成利益共同体。协助当地企业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帮助服务对象开展品牌培育,提升品牌影响力。加强资源对接,在派出单位和派驻地之间建立桥梁纽带,推动深度产学研合作。

5.人才引进和培养。帮助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对象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优化人才结构。通过现场授课交流、举办网络公开课等方式,开展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基层人员专业能力和科学素养。发挥高校科技特派员与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相结合的优势,创建一支双师型科技特派员导师队伍,建设实战化场景化教学资源,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环节融入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活动,构建契合区域行业产业需求的专业学位人才培养体系。

6.政策宣传和科普。通过会议宣讲、专题座谈、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向基层干部、群众宣传相关领域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加强典型案例宣传和科学技术普及。

7.科技帮扶和推广。深度参与派驻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党建联盟、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流中心等平台载体建设,积极组织参加共同富裕帮扶团、农产品直播带货推广、线上线下公益培训讲座等助农惠民活动。

第四章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的管理由市科技局会同各县(市、区)科技局、派出单位、派驻单位等共同开展,主要包括项目管理、日常管理等,主要管理内容如下:

第十条  项目管理。科技特派员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经发文予以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省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由省级科技部门统一安排;县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管理由县级科技部门参照市级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限。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期限与科技特派员派驻时间一致,且一般不得延长。

(二)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派驻地县(市、区)科技局,会同派出单位及派驻单位组织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中期检查、验收等工作。在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从计划进度完成情况、技术和成果等指标完成情况、经济和社会指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等方面,并结合各级管理部门关于科技特派员服务频次和时长的相关管理要求,及推动当地技术和产业发展成效进行综合评估。

(三)项目经费。科技特派员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统一拨付到派出单位,主要用于支付科技特派员在派驻地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开支。科技特派员本人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制,不再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各派出单位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科技特派员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不可再使用该项目财政补助经费。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强化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科技特派员日常科技帮扶情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农民增收、企业增效等内容均作为日常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依据。除明确规定外,省、县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参照市级统一执行。

(一)双重管理。科技特派员全面实行线上、线下双重管理机制。线上实行量化考评机制,通过“科技在农”应用记录日常科技帮扶情况,由县级科技部门审核,市级科技部门监管;线下实行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以县(市、区)为主导,市、县两级联动,定期开展实地抽查工作。

(二)考核推优。科技特派员日常工作情况、市、县级科技部门意见等均作为科技特派员省级评优推荐、市、县级考核定档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辖区内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等均作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评优推荐的重要依据。针对科技特派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数量较多的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取消评优推荐资格。

(三)淘汰处理。针对中期检查不通过、群众反响不佳的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反馈:针对市、县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实时淘汰、全程更新”制度,及时终止项目,回收剩余专项经费,并实时通报至派出单位,同时可根据各地实际需求,适时增派科技特派员继续开展服务工作;针对省级科技特派员,由市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上报至省级管理部门,并发函至相应派出单位。针对工作消极懈怠的科技特派员,由派出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对拒不整改、社会影响恶劣的科技特派员,列入黑名单不再选派。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加强科技特派员全方位保障:

(一)政策保障。支持科技特派员推选成为市、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推广科技特派员列席两会制度。支持优秀科技特派员担任派驻地“副乡镇长”,参与地方综合治理,推动派驻地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当地乡村振兴注入科技力量。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鼓励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

(二)资金保障。

1.路费补贴。市级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经费实行年度包干制,补贴标准根据派驻乡镇路程的远近划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每人每年补助1.0万元,B类每人每年补助0.7万元,C类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市级科技特派员往返路费及下乡补贴标准可根据相关要求适时调整。

2.人身保险。市科技局为市级科技特派员统一办理人身保险,保障其人身安全。

(三)人员保障。各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为科技特派员配备助理科技特派员,以配合开展日常帮扶工作为主要任务,可从科技特派员备选库、驻村第一书记、农村工作指导员、农技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在读研究生中选派。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各派出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特派员工作,制订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为科技特派员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科技特派员项目及经费使用的管理除本细则规定范围外,按照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原《温州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温市科发〔2019〕56号)废止。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直接执行。

附件: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明细清单


往返路费以及下乡补贴明细清单

乡镇(街道)

路费补贴标准

鹿城区

七都街道、滨江街道、南汇街道、蒲鞋市街道、南郊街道、大南街道、五马街道、松台街道、广化街道、双屿街道、丰门街道、仰义街道、藤桥镇、山福镇

C

龙湾区

永中街道、蒲州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状元街道、瑶溪街道、沙城街道、天河街道、星海街道

C

瓯海区

景山街道、新桥街道、娄桥街道、潘桥街道、梧田街道、南白象街道、郭溪街道、瞿溪街道、三垟街道、茶山街道、丽岙街道、仙岩街道、泽雅镇

C

洞头区

鹿西乡

A

北岙街道、大门镇、东屏街道、元觉街道

B

霓屿街道、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C

乐清市

大荆镇、湖雾镇、仙溪镇、岭底乡、智仁乡、龙西乡

A

虹桥镇、淡溪镇、清江镇、芙蓉镇、雁荡镇、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

B

柳市镇、北白象镇、磐石镇、蒲岐镇、南岳镇、南塘镇、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

C

瑞安市

北麂乡

A

湖岭镇、林川镇、芳庄乡、曹村镇、高楼镇

B

塘下镇、陶山镇、桐浦镇、马屿镇、平阳坑镇、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潘岱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莘塍街道、汀田街道、飞云街道、云周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

C

永嘉县

茗岙乡、溪下乡、界坑乡、巽宅镇、云岭乡

A

桥头镇、桥下镇、岩头镇、岩坦镇、大若岩镇、碧莲镇、鹤盛镇、金溪镇

B

上塘中心城区、瓯北街道、三江街道、沙头镇、枫林镇、东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乌牛街道、黄田街道

C

文成县

玉壶镇、南田镇、黄坦镇、西坑畲族镇、百丈漈镇、周壤镇、二源镇、铜铃山镇、周山畲族乡、双桂乡、公阳乡、桂山乡

A

大峃镇、珊溪镇、峃口镇、巨屿镇、平和乡

B

平阳县

水头镇、山门镇、顺溪镇、南雁镇、怀溪镇、南麂镇、闹村乡、青街乡

A

鳌江镇、萧江镇、腾蛟镇、麻步镇、海西镇、凤卧镇

B

昆阳镇、万全镇

C

泰顺县

罗阳镇、司前畲族镇、竹里畲族乡、百丈镇、包垟乡、筱村镇、南浦溪镇、泗溪镇、凤垟乡、东溪乡、彭溪镇、雅阳镇、柳峰乡、仕阳镇、龟湖镇、雪溪乡、三魁镇、西旸镇、大安乡

A

苍南县

宜山镇、莒溪镇、矾山镇、南宋镇、凤阳畲族乡、霞关镇、沿浦镇、岱岭畲族乡

A

灵溪镇、藻溪镇、钱库镇、望里镇、金乡镇、炎亭镇、大渔镇、桥墩镇、赤溪镇、马站镇

B

龙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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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注:可根据交通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