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 09:20 浏览: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

“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浙社科联发〔20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245号)等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对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推行“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为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创新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强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主体地位,按照“充分放权、优化管理、强化绩效、协同推进”的原则,着力推动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改革,以“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为抓手,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科研经费自主权和支配权,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打造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坚定不移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在推进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奋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自202211日后批准立项,且在202311日以后拨付财政补助经费的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省社科联各类课题中5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2万元(含以下的后补助项目可全部作为间接费用使用。

三、主要举措

(一)项目实施“包干”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哲学社会科学规律、以信任为前提的课题管理体系,强化规划政策引导和创新环境营造。

1.坚持目标导向。聚焦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需求和各学科领域基础问题,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推动立项管理向过程服务延伸,严把课题成果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着力推出更多体现一流水准的精品力作。

2.完善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合理确定评价条件,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针对哲学社会科学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研究类型的特点,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制度。基础前沿类课题突出同行评价,对策应用类课题突出用户评价,社科普及类课题突出社会评价。

3.实施绩效管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发挥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引领方向、培养人才、推动创新的重要作用。改进课题立项资助方式,将面上扶持和重点资助有机结合起来,运用招标、委托等形式,重点支持一批重大选题、重大项目、重点团队。

(二)资金使用“包干”

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经费管理自主权,实行课题经费包干制,让科研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1.完善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以年度项目和重大专项为主体的资助体系,不断推进资助内容和方式创新,推动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2.实行经费包干制的课题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课题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3.课题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课题负责人可根据课题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方式。经费使用范围限于: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4.承担单位的课题管理费用由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求与课题负责人协商确定。

5.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统筹安排。

6.因不可抗力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课题研究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的,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申请课题终止研究。终止研究的课题其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三)项目管理“包干”

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压紧压实课题承担单位主体责任和课题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设立经费使用“负面清单见附件,确保课题经费“包干制”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

1.履行主体责任。课题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课题经费管理,加快完善与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相适应的课题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对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课题经验收完成时,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课题经费使用和结项情况,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课题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2.压实直接责任。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使用“包干制”的直接责任人,对课题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课题负责人应承诺严守规定、廉洁自律,课题经费全部用于与本课题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坚决杜绝“负面清单”禁止行为,积极主动配合承担单位和课题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3.强化失信追责。省社科联对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注重联动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工作联动,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

加强政策宣传。加强“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政策宣贯和培训,帮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准确理解改革精神,推进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跟踪调整。按照国家、省科研改革最新要求,立足科研自身规律,及时研究解决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建立动态调整的工作机制,适时扩大改革范围,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2412





附件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


序号

1

不得在设备费中列支通用办公设备。

2

不得以假借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名义,或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冒领、套取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等。

3

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版面费等费用。

4

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5

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6

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以及与科研无关的赔偿费、滞纳金、违约金等。

7

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8

不得支付娱乐、健身、旅游活动以及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券(含电子消费卡)等。

9

不得用于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或承担单位明确不得开支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