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16:18 浏览:

关于印发《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的通知

温市科发〔2019〕48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在温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文件精神,我局重新修订了《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经局务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4日

 

 

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参照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支持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我市优势特色的传统产业及学科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机构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不受理与已建实验室核心研究方向重复或类似的申请。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10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科研基础,相对集中的核心研究方向。所申报领域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3年承担过市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

(三)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团队,有一支规模适度、学术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固定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不少于5人。

(四)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共享服务,近三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不少于15家单位或100批次;制订健全的规章制度,积极为产业技术和学科发展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五)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第五条  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材料由依托单位填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省、市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温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温州市+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批准立项。 

第九条  对于新立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补助(按科研仪器设备原值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分阶段拨付。补助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原材料、劳务费等支出。

第三章 建设期考核

第十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依托单位根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实行建设期管理制度,建设期自立项之日起2年。

第十一条 对建设期满的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认定;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经费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 建立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对申报建设过程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档案。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两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温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