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9日 15:07 浏览: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瓯科〔2015〕12号

 

各街道科委、泽雅镇科委,有关单位:

为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专利发明的总量和质量,营造全区科技创新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13〕71号)、《关于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决定》(瓯委发〔2013〕72号),经修订出台《温州市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5日

 

温州市瓯海区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5日印发

 

 

温州市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管理办法

 

为增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高专利发明的总量和质量,营造全区科技创新良好氛围,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瓯委发〔2013〕71号)、《关于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决定》(瓯委发〔2013〕72号),特修订出台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所需资金在瓯海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列支。在每年的区本级财政科技经费中划出部分经费,设立“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专项资金”(涉及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则从温州市大学科技园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专利类型及额度

(一)国外(际)专利补助。

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补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补助1万元。

《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法人组织每件补助0.8万元,自然人每件补助0.5万元,同一件专利最多补助3个国家或地区。

(二)国内专利补助

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券实施补助(取得实质审查通知书兑现,详见专利券有关办法)。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为企业(单位)的分别给予补助1.3万元(其中:取得实质审查通知书补助0.3万元,取得专利授权后补助1万元)、0.3万元和0.1万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分别给予补助1.3万元(其中:取得实质审查通知书补助0.3万元,取得专利授权后补助1万元)、0.15万元和0.05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补助500元。

个体工商户按个人标准予以补助。

企事业单位获得专利后,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给予相关发明人每件不少于3000元的奖励。

三、申请主体

瓯海区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的申请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授权注册地址必须在瓯海辖区内。

(二)专利已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三)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瓯海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区工作、学习并持有本区工作证明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3.辖区内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

4.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瓯海籍学生;

5.辖区内省属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教职工(申请补助时,请附单位证明);

6.辖区内省属或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该条补助政策仅限于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注册地须为:温州市瓯海区东方南路38号温州市国家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给予专利第一发明人1.3万元补助,其中:取得实质审查通知书补助0.3万元,取得专利授权后补助1万元)。

四、申请材料

专利权人申请费用补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1.《瓯海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企业申请

1.《瓯海区专利授权补助申请表》;

2.专利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并带原件备查。国外专利申请补助的还需提供代理机构支付申请国或国际申请费用的复印件。

五、申领程序

专利权人向瓯海区科学技术局(瓯海区知识产权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下达经费。

专利申请费用补助申请受理采取常年受理,补助经费分批下达。视申请情况,一般分6月份、9月份、12月份三期下达。

六、联系方式

1.业务受理科室:瓯海区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瓯海行政中心2号楼(瓯海区便民服务中心116-117号科技窗口,电话:88598662)。

2.业务咨询科室:瓯海区知识产权办,地址: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瓯海行政中心1号楼6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