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11:16 浏览:

温州市科技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科发〔2020〕53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科技支撑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浙江省的有关规定,温州市科学技术局和温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

 

温州市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温州市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研项目是指由市科学技术局立项,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包括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等项目。

(一)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是指以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领域中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并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活动,项目采用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方式。

(二)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是指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

(三)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是指在自创区范围内,从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申报项目中遴选部分项目,以技术安全可控为目标,聚焦智能制造、生命健康两大主导产业,突破一批核心技术,研制一批创新产品。

第三条 市级科研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牵头组织实施,由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开展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绩效评估、过程管理、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全过程网络化、痕迹化管理,评审结果和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全过程监督。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咨询或评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放管服”改革,明确项目各管理层级的责任,确保委托放权到位、管理规范有序。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验收等。

(二)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理。

(三)明确委托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的受理、中期评估、验收等。

(四)组织开展科研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

(五)加强分期补助科研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科研项目经费。

(六)组织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七)组织协调并处理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研经费预算管理、下达。

(二)会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监督科研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好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建立健全归口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协助做好有关科研项目的中期评估、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及时拨付科研项目约定匹配的科研经费,督促科研项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审核科研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科研项目验收材料。

(四)协助科研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五)承接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科研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二)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科研项目实施,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科研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及时为科研项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续。

(四)自觉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和受托管理专业机构对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开展科研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及时反馈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展、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指导、督促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真实、完整。

(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科研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七)科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科研项目验收报告、登记成果、填报相应科研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三章  科研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科研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要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发现机制,逐步建立并完善由市场决定项目为主的机制。科研项目征集和发现的渠道和方式包括:

(一)公开征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解决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重大核心关键技术与应用示范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研项目。

(二)主动设计。跟踪了解重点领域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重大工程建设、产业发展和服务民生,加强技术需求调研,主动设计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三)开放市场推荐项目渠道。允许风险投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其股权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成果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发现和挖掘一批契合市场需求的科研项目。

建立项目推荐与实施管理对应的责任机制。推荐单位应当对其推荐并立项实施的项目协助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温州行政区域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在职人员。

(二)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等公益机构,同时支持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医院、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项目优先支持4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才申报。

(三)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市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项目优先支持研发强度在3%以上的企业申报。

(四)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在自创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好科研工作基础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五)申报的科研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六)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

(七)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在申报项目时,不在“C、D”级不良科研信用惩戒名单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限项要求。

(一)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市级科研项目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二)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2项;自创区范围内其他企业,已有在研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可再申报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已有在研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不得再申报项目。

(三)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市级科研项目不超过1项。已承担在研基础性公益项目的,可再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或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

(四)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不能同时申报不同类别的科研项目。

(五) 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温州科技大脑”实名注册,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一)《浙江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含财务报表);

(三)辅助附件: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

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估、部门(处室)建议、行政决策等。

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估。

专家评估。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对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的,部门(处室)可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评估或答辩。

部门(处室)建议。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

行政决策。市科学技术局党委会、局务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温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机关纪委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市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八条  对部分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采用“揭榜”的方式组织实施,支持温州市域内的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院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揭榜”实施方案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参照《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浙科办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可通过“绿色立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市科学技术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部门(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市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对项目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的审核采用分级审核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提交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市科学技术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中的软科学项目不超过1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通过“科技大脑”中的市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提请市科学技术局变更合同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的。

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

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实施期内或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表(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要提供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项目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中期评估结果作为科研项目后续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实施周期,在科研项目实施期中向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提交科研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查后,市科学技术局或专业机构可采用集中汇报、实地察看或委托评估等方式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分析项目技术指标实施情况、自筹经费到位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暂停项目实施,并视整改落实情况作出是否继续实施的意见。问题特别严重的,可提出撤销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学技术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或擅自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发工作的。

(四)项目无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学技术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

(七)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  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基础性公益项目采取财政资助和经费自筹两种立项资助方式,财政资助经费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和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财政资助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分二期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下达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下达40%。市级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实行立项一次性拨付。市区两级财政分担补助经费的项目,市财政承担的补助经费部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各区(功能区)财政。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或协议。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合作协作科技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浙财科教〔2019〕7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9.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市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2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5%,2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5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为15%,软科学、社会科学和软件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财政资助资金全额30%。

科研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

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和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中的高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应急攻关项目试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具体按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科研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赋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在科研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在市“科技大脑”系统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项目经费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第三十九条  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十条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会议费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四十一条  高校、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在采购活动中,高校、科研院所要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四十二条  其它事业单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企业承担市级科研类项目涉及的差旅费、会议费、采购管理等,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执行。

第四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各类科研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科研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科研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

项目验收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经费自筹项目验收程序可采取简易程序,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科研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经费使用报告。温州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自创区(一区一廊)专项项目,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温州市基础性公益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表、明细表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的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两年内(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予以收回。

验收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

第四十七条  完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

第四十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五十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等全过程,对科研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  科研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A级:良好信用,无任何不良记录;B级:一般信用,发生不良行为但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C级:一般失信,存在不良行为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D级:严重失信,存在不良行为,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对于具有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C类),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并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取消其申请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资格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资格。对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D类),市科学技术局可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

具体实施按市科学技术局相关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实施失败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说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或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准予终止,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开放性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管理方式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温州市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17〕58号)、《温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温市科发〔2017〕57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有关市级科技专项与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修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发生变化,可参照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