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发〔2021〕32号
各地方中华职业教育社、有关单位、职业院校:
《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已经中华职业教育社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职业教育社
2021年9月6日
中华职业教育社
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社会各界进一步加强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学术思想,推动新时代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创新,中华职业教育社特设立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课题围绕黄炎培等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先贤及其思想理论开展研究,坚持把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同中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同国际职业教育的先进经验相结合,推动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的理论化、时代化、普及化和国际化。
第三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部统筹指导课题的规划、立项等管理工作,具体由设立在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的“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组织实施,包括编制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与评审、开展立项课题全程管理及成果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课题设置与申报组织
第四条 课题一般设立重大、重点和一般三类。选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黄炎培等中国近现代职业教育先贤及其思想与理念、学说与观点、史料与案例、传承与实践、发展与创新等方面的研究。
第五条 课题申报组织工作一般每两年一次,主要面向全国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研究人员,通常在第一年上半年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课题受理期限一般为申报通知发布后的两个月,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课题负责人原则上要求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重点课题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重大课题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课题负责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课题,已获得本研究立项尚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新的课题。
3.课题负责人须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研究能力,能全程组织和指导课题实施,参与实质性研究工作。
4.课题组一般由3至10名成员组成,成员应具备课题研究所对应的专业背景、业务水平、研究能力。
5.中华职业教育社各级组织、行业企业等参与课题申报,课题负责人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报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及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为立项课题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信息资料等研究保障条件。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严禁将其它已立项或结题课题重新包装进行申报。
第九条 课题研究周期原则上为2年。确有需要延长研究期限的,可提前申请延期1年。逾期未申请延期或延期后仍不结题者,按撤项处理。
第十条 确因研究需要可设置招标课题,根据课题轻重缓急发布招标公告,具体课题选题、发布范围、负责人条件、过程管理、研究周期等按照招标公告要求执行。
第三章 评审立项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其程序为资格审查、匿名评审、社会公示、审核批准。凡申报课题的参与人员不参加当次课题评审工作。匿名评审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或线上评审形式进行。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查询或透露应当保密的信息;评审结果公示前,不得对外泄露任何评审情况。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示、审定公布后,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分级管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由研究院负责指导课题开题、中期检查、过程监督等工作;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日常管理,督促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如期完成研究任务。一般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指导课题开题、中期检查、过程监督等工作,督促课题负责人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并将相关开题、中期检查等材料报送研究院。
第十四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如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因故需要变更,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院审批或备案;未经申请变更或备案者,在课题结题时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等不能继续研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研究院报告,由研究院作出中止或撤销的决定。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四章 成果要求与鉴定结题
第十六条 课题成果不仅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而且应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能对推进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的传承与创新、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发挥切实作用。成果形式包括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专著、教改成果等。
第十七条 课题成果要求:
1.重大、重点课题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方可结题:发表北大核心期刊论文1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发表2000字以上学术性文章1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收录,或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或相同及以上级别奖项),或获得省级教育研究成果奖1项(或相同及以上级别奖项),或相关成果被省级部门及以上机构采用。
2.一般课题应达到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方可结题:至少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1篇论文,或在市厅级以上报刊发表学术性文章1篇,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教育研究成果奖1项。
3.课题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立项单位、立项类别及课题批准号等信息。
4.课题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在所提交研究成果中有违背科学精神、学术规范及其他不当行为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一律按撤项处理,并取消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立项课题的最终成果,课题负责人须按课题预设的成果内容,准备好课题结题报告书、课题研究报告、相关研究成果支撑材料,经所在单位按预设的成果内容进行初验后,提交研究院申请结题。研究院负责对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通过验收后颁发结题证书。对于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进行鉴定和验收审核,研究院终验合格后,即可结题并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要求:
1.课题成果鉴定原则上采取同行专家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具体人数视情况而定;
2.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成果鉴定审批书、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研究成果(或研究成果及用稿通知书)主件、必要的附件及课题申请书等复印件;
3.课题鉴定专家应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和评定等级。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采取多元筹资方式,由中华职业教育社统筹相关单位、整合社会资源成立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基金,用以资助课题的研究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对课题研究活动及经费使用给予相应管理和监督,对课题负责人进行经费使用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及限额: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订阅或购买网络电子资料)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打印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实验、实证研究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开题结题、中期检查、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课题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所在单位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含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按照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原则上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所在单位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中。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5.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重大、重点课题设备费比例不超过课题经费总量的20%,一般课题不得安排设备费。
6.印刷出版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论文发表版面费、报刊杂志宣传费等。
7.其他支出: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费/邮寄费等。
第二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对费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须符合所在单位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本课题对每项立项重大课题资助3万元,重点课题资助1万元,一般课题只立项不资助。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重大、重点课题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对一般课题给予至少5000元的资助。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坚持结果导向,保证课题资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对经费一次核定、分期划拨。一般分两次划拨,立项并按规定开题后划拨首期经费(50%),课题验收合格后划拨剩余经费(50%)。对于课题验收不合格的,停止拨款。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经费使用与报销,不得超出课题规定范围。具体使用与报销、结余经费管理,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课题经费合理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国家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者,将取消课题负责人三年内的申报资格。研究院保留对资助课题进行经费检查和审计的权利。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研究评奖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要结合研究需要配合开展成果交流和分享活动,促进成果共享、推广和转化,扩大成果影响,充分发挥成果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对于研究院组织的学术年会交流活动,如无特殊情况,本研究课题负责人应积极参会并分享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单位按照省部级课题对本研究课题进行级别认定。
第三十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及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院有权对课题成果进行使用,课题组人员拥有其成果的署名权。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可每年组织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引导广大研究人员更加积极主动开展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职业教育社研究部、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中华职业教育社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院拟订,经中华职业教育社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