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7日 11:40 浏览:

 

温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温社科〔2021〕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2021319


 

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繁荣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文化温州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资金(以下简称“社科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才培养、平台建设、著作出版、成果奖励和宣传普及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社科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指导市社科联组织开展社科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市社科联开展社科资金监督检查。

市社科联负责社科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社科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社科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社科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第四条  社科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社科资金资助对象包括:

市属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单位,市委党校、社科院和党政机关研究机构,市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科普及基地、全市社会科学工作者。必要时,可面向全国教学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招标。

第六条  社科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课题研究。主要包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市社科联研究课题、市社科联科普课题等。

(二)科研平台。主要包括市新型智库、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市重点创新中心等公共平台建设及数据库、文科实验室发展。

(三)宣传普及。主要包括各类社科普及活动、社科普及基地建设、科普创新项目;优秀成果、优秀学者等的宣传推介。

(四)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市级重要学术活动及市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学术活动等。

(五)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类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六)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

(七)市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

(八)温州文化研究工程。

(九)市领导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等。

 

第三章  分配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社科资金分配方式及资助标准如下:

(一)各类研究课题。一般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择优遴选,下同)。根据评审结果,分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重大课题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重点课题项目1-2万元,一般课题项目0.3-1万元,采用分期拨付方式。

(二)科研平台。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财政资助以课题扶持形式体现,最高不超过5万元,拨付额度和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特殊情况需要提高资助额度,由社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三)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和学术活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配。付款金额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

(四)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五)市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根据评审结果给予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全额资助额度以出版合同为准,部分资助额度最高3万元,特别优秀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资助额度。

(六)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资助额度为每年0.5-5万元,成果体现为课题研究,采用分期拨付方式。人才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付款金额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

(七)市领导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等。根据性质内容分类确定承担单位,有多个单位可供选择的,采取公开竞争方式优选确定项目或主要活动的承担单位;特殊、性质单一没有多个对象可供选择的,实行单一对象委托方式。资助标准根据事项的重要程度、内容、要求另行确定。

(八)后补助项目和事后奖励。对于事先没有立项但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优秀社科成果,可予以追加立项。

 

第四章  公开竞争方式分配

第八条  发布申报通知。市社科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目标,通过网络、报刊等平台公开发布年度社科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

第九条  项目申报。社科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和限额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要根据申报要求,认真编写申报材料,并由社科联组织、各级学术社团和教学科研机构组织初步审核、推荐后,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报送。

第十条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从省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市社科联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采取通讯评审、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异地评审等方式进行匿名评审。重大委托或交办活动项目立项可使用简易评审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立项公示。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在年初预算确定的资金额度内审议通过后,在温州社科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社科联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发布立项通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符合条件的项目确定为立项,在温州社科网等平台发布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市领导的其他调研项目和活动由市社科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可行性和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可实现性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科资金预算审批、下达及使用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按照社科资金设立目标及公开竞争方式分配要求,细化项目预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社科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社科资金预算编入市社科联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市社科联各类课题资金使用。开支范围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1.资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5.专家咨询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劳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费用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印刷出版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不高于项目资助全额的30%核定。

上级对直接、间接费用口径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咨询类、服务类研究项目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资金使用。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经费、人员聘用经费、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三部分。

1.项目研究经费:是指开展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2.人员聘用经费:是指支付给智库聘用编制以外、不开支财政补助人员经费的专职研究人员、管理人员和国外访问学者的费用。智库及其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聘用相关人员并按程序合理确定所聘用人员的薪酬标准。从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开支人员聘用经费的人员,其人事、工资等关系须与原单位脱钩。

3.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为完成研究工作任务,在国内外组织学术研讨会议、参与相关访问交流活动、境外(含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交流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涉外交流经费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资金,直接用于获奖团队(个人)奖励。

第十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全部用于成果出版费用。

第二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资金中的课题研究经费参照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应切实加强对资金管理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

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不得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从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暂停申报市社科联各类项目及推荐其申报有关社科基金项目。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统一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社科联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社科资金在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社科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42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