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年07月31日 10:34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加快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方式

本年度共设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对口支援与协作项目”2个专项,具体分为“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外资研发机构开放式协同创新项目”“科技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项目”等4个专题(详见附件)。组织方式为竞争性分配,经网络评审、会议论证评审、综合评价、集体决策等程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鼓励申报主体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年7月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牵头申报单位和省内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网址:https://zjsti.kjt.zj.gov.cn,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2.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以及申报“悬赏制”榜单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4.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5.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三)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三、经费补助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最高补助150万元,财政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40%左右。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的4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支持。

对口帮扶项目,最高补助60万元,财政经费一次性下达。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性质单位申报的,可给予全额财政经费;企业牵头的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核定研发总经费的50%确定财政经费额度。鼓励我省单位与帮扶地企事业单位合作申报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按合同约定,可拨付不超过财政经费的50%至帮扶地合作方。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最终下达财政经费与申报财政经费的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四、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1.网络申报。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部门服务(省科技厅)-业务类型(计划项目),选择“‘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原“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点击“在线办理”。系统于2021年8月2日开放填报。

2.申报管理。科技合作领域项目不纳入限额管理,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按中方与外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商共议机制组织实施,对口帮扶项目须由帮扶地驻地指挥部出具推荐函。

市、县(市、区)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主动服务,对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申请单位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3.时间要求。本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1年8月31日17:30。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在9月5日17:30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五、其他事项

(一)申报项目应当对照指南中明确的专项名称、研发内容和目标进行申报,符合指南的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当有具备相应示范和转化产业化条件的企业或应用单位合作申报。

(二)申报“双边”“政府间”“外资研发”类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申报书中应明确合作方参与单位和参与人员,并通过系统提交合作协议。项目的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合作方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申报及审批手续。

(三)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四)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五)申报项目拟购置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需提交《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模板可在系统下载)。

(六)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里支出。

(七)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推荐(包括检查可行性报告中需回避的信息)、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八)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联系电话:1.项目统一受理咨询:

联系人:项目中心 都康飞 0571-87051059

刘晨晓 0571-85214237

2.相关处室:

人:   吕琼芳 0571-87054742 (项目中心)

洪晨鸣 0571-87055837(合作处)

3.网络技术支持:0571-85118011(浙江科技大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