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全省科技经费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17:00 浏览:

各市科技局(委),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动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遵守国家和我省科技项目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确保科技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二)督促各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落实科研项目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工作。

(三)督查有关单位对上年度科研经费审计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科技经费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四)通过监督检查,加强全省科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与科研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氛围。

二、检查对象

本次大检查范围是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市县科技计划安排的科技项目。重点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省级科技项目和由企业牵头承担产学研结合、支持强度相对较大的厅市会商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创新平台、载体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规定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执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办法》《关于严肃财经纪律 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发现并纠正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督促科技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科技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合规性、相关性和经济性的基本要求。经费支出是否按任务书或合同书规定列支,特别是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是否规范。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科技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与项目实施无关的不合理支出,有无挤占、挪用科技经费的现象。

(三)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包括: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财务处理是否真实;是否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对本单位的科研经费进行管理、审核和监督;是否按照项目申报书的约定条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等。

(四)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实施对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情况,项目实施有无取得关键技术突破,有无获得重大标志性技术成果。新产品开发、经济效益提升等情况。成果的转化应用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影响和作用情况。

(五)“阳光工程”建设情况。包括:科技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执行和落实到位,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是否根据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主动、如实地公开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六)问题单位整改情况。包括:上年度科研经费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实地抽查(12月下旬)。选择承担项目较多的地区和单位,组成5个监督检查组赴杭州、温州、金华、舟山等地,对高校院所和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省监督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监察室牵头,厅有关处室配合,并邀请省纪委、省财政厅、纪委电教室、各市科技局(委)纪检组、技术专家和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各市科技局(委)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对本市的科技项目开展抽查,方案自行拟定。

实地检查时,了解项目实施取得的绩效,重点查阅会计资料和原始凭证,核查科技经费使用真实情况,必要时延伸检查相关单位。听取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的汇报(需提供书面材料),并检查公开情况。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和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对补助强度较大、合作单位较多的项目,将提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好项目财务审计工作。

第二阶段:整改提高(115日前完成)。各项目承担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的落实工作,以确保科技专项经费规范合理使用。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要认真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整改工作,必要时赴实地进行复查核实。整改结果于2014115日前汇总后书面报省科技厅。

五、其他事项

(一)培训。我厅将在12月中下旬组织一次培训,请各市科技局(委)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参加培训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各市根据检查工作需要自行确定。有关培训事宜另行通知。各市科技部门也要做好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培训工作,熟悉掌握科技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二)材料准备。省检查组实地检查项目清单将于赴实地抽查前告知市科技部门和被检查单位。请事先准备好被检查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汇报材料和所有拟查验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介绍、合同任务书、财务账册及相关凭证。项目实施情况应当由合同任务书明确的项目负责人汇报。

(三)财务审计。持我厅委托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地抽查前进行财务审计的,请被检查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四)建立通畅的反映、举报问题的渠道。各地、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设立举报箱。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如实反映、举报违规使用科技经费情况并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

省科技厅举报电话:057187054049

电子邮件:zld@zjinfo.gov.cn

联系人:省纪委驻厅监察室  钟丽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31218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31218日印发